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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诉原告广州市广龙厨具工程有限...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6)粤0106民初11463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3020元,并从2016年4月8日起按每7天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14日16时 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九月九日